哪些情形下承担补充责任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10:09:11    

补充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公共场所或活动组织者的补充责任

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或群众性活动中,如果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首先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他们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如果受到这些机构以外的第三人的人身损害,首先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教育机构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个人之间劳务关系的补充责任

在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中,如果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的补充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监护人的补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补充责任

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承包经营或挂靠经营期间,因实际经营人产生的债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一般保证担保中的补充责任

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股东未出资、抽逃出资等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补充责任。

第三人侵权中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场所的补充责任

如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这些情形涵盖了补充责任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具体应用,确保受害人在直接责任人无法完全承担责任时,仍能得到相应的赔偿或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