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征暴敛什么意思(横征暴敛的财政)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2-07 09:09:10    

国民党由于从根上就缺钱,同时中央财政入不敷出,加之外敌入侵、内斗频频,各派军阀打成一锅粥,搞得各地只能自己想办法。各地能想什么办法呢?只能是在正税之外加征各种名目的附加收入,即计划外收入,毕竟对于地方政府来说,“计划内”基本上没有多少收入。

国民党的财税政策,用“横征暴敛”四个字形容一点都不过分。什么叫“横征暴敛”?就是法外“税收”大量存在,征收手段依靠暴力。从法理上讲,法外应当是无税的,但国民党政权却在法外巧立出各种名目的捐税,这些捐税当然并不是都叫税,而是有各种各样的名目,但从本质上说都是一种“税”。因为“税”是指政府对个人和法人强制和无偿征收实物或货币的总称。而且国民党统治时期的一个怪象是,不仅是省市一级政府有权征“税”,连县、乡、保几级政权(如果保也能算一级政权的话,这也真是滑天下之大稽了)都敢声称自己有权收“税”。这种巧立名目、层层盘剥就可以叫“横征”;而依靠暴力手段,连骗带抢将百姓盘剥一空则可以叫“暴敛”了。

苛捐杂税都有些什么名目呢?包括但不限于预借钱粮、预征钱粮、临时加征钱粮、暂时征收钱粮、临时派钱粮等。这里仅以一个县为例,看看国民党都在正税之外征收了哪些乱七八糟的苛捐杂税吧。这个县在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摊派斗船捐、粟行捐、山货捐、出境捐、炭秤捐、榨油捐、粮食捐、兴学捐、皮货捐、戏捐、药捐、畜头捐等29种。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又加派民训不敷款、国民兵团修缮款、保警队经临款、新兵征集款、筹集劳军代金款等27种。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再次摊派预算不敷款等36种,计4518万元,高出正额地方财税收入的40倍,全县人均负担799元。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除摊派斗捐、店捐、商捐、服装捐外,又加派公务、旅运、购置、自卫队膏火、乡民代表会、户籍管理、招待验兵、送交壮丁、修固城池等,还强行摊派杂捐和军事征发赔垫款等,计42967万元,人均负担1.02万元。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上半年,更到了一日三派,名目繁多到泛滥的地步。在这种摊派催缴中,除了县以外,乡、保、甲又借机搜刮,层层加码,浮摊滥派。

看出来了吗?这种“横征暴敛”已经到了匪夷所思的地步,每次我读到这些史料的时候,都情不自禁地“佩服”这些地方官吏的想象力。你倒说说看,在搜刮民财方面这么有想象力的官员如果不叫“贪官污吏”还能有什么其他称呼?(顺便说,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了我过去提到的“国民党没有基层”,到了基层政权几乎都被贪官污吏所把持的现象)这一点连国民党内自己的人都看不下去了。比如,“宁夏王”马鸿逵在1947年就曾经在给蒋介石的报告中说:“漫无标准,毫无预算,官吏上下其手,层层剥削,比如专员、县长下乡之招待费,官吏用之一分,民间负担十分,怨声载道,忍痛忍受,失去民心,莫此为甚。”

面对这样横征暴敛的财政政策,底层百姓特别是农民除了破产几乎就没有其他选择,而农民破产则意味着社会上必将增加大量的流民,在乡土中国的大背景下,流民的出现势必导致社会愈发动荡,这样又反过来导致政府税源的流失,如此恶性循环,最终的后果是国民党治下政府与民众的“双输”,即政府财政破产,百姓衣食无着、流离失所。国民党就这样给自己掘下了坟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