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具有什么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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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11 23:15:42
信托财产具有以下特性:
财产权利与利益分离
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并以自己的名义管理信托财产。
由此产生的全部信托利益归属受益人。
独立性
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
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
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固有财产。
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就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整体,不受委托人和受托人财务状况恶化、甚至破产的影响。
有限责任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财产责任,原则上仅以信托财产为限负有限清偿责任。
管理的连续性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信托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
转让性
信托的成立,以信托财产由信托人转移给受托人为前提条件。
信托财产必须是为信托人独立支配的可以转让的财产。
物上替代性
任何信托财产在信托终了前,不论其物质形态如何变换,均属于信托财产。
例如,信托财产在信托设立时为不动产,后因管理需要受托人将其出售,变成金钱形态的价款,再由受托人经营而买进有价证券,这种情况下,信托财产虽然由不动产转换为价款,再由价款转换为有价证券,但其性质不变。
这些特性使得信托财产在信托关系中能够发挥其独特的功能,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和风险隔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