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20年不生锈”的安全门,仅4年就出现严重锈蚀……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2 16:30:00    

扬子晚报网4月12日讯(通讯员 叶磊 陈红生 记者 万凌云) 镇江丹阳的消费者张先生 (化名)购买的安全门承诺“20年不生锈”,但仅仅使用了4年多,就已出现严重锈蚀。经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目前商家已全额退款。

12日,镇江消协工作人员介绍,张先生投诉称,2020年9月21日在丹阳某建材市场购买了一樘安全门,价格为1900元,当时商家承诺“20年不生锈”。去年张先生发现安全门下端严重锈蚀,向商家反映,要求商家处理。商家以“安全门淋雨潮湿”为借口不予处理。而张先生认为安全门“20年不生锈”的承诺没兑现,要求退货退款。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纠纷双方进行调解。商家认为,安全门的材质为不锈钢,一般情况下是不会生锈的。门生锈是长时间处于潮湿环境下造成的。安全门本身没有质量问题,属于消费者使用不当。消费者对商家的说法不认同,当时正是因为商家承诺安全门“20年不生锈”,他才购买的,而且商家也没有说明使用环境原因会导致生锈。

丹阳市市场监管局认为,根据《消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消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经营者以商业宣传、产品推荐、实物展示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责任承担等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履行其所承诺的内容。”的规定,商家既然已经作出“20年不生锈”的承诺,就应该兑现。

经协调,商家同意为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手续。

镇江消协表示,《江苏省消保条例》第八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公示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计量、价格、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向消费者作出许诺的,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许诺相一致。消费者受上述许诺引导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该许诺应当作为约定的内容。商家宣传产品“20年不生锈”,而实际使用过程中并未达到,显然是违背了约定。

“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安全门种类繁多,材质千差万别,抗锈蚀的能力也不一样。”镇江消协提醒消费者,在选购安全门时,不可贪图便宜,应选择经营规模较大、证照齐全、信誉度高、质量可靠的商家,查看是否有产品标识以及生产厂家名称、商标、规格、型号、执行标准等内容。如果商家有额外质保承诺,应签订质保协议,注明违约责任,并保留相关购物凭证,以备于后期维权。

如果商家拒不履行相关义务,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