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骗游客购物或参加付费项目,北京发布导游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3 10:35:00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关于首都旅游市场导游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和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的旅游市场环境,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现公布8起导游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旨在通过以案普法,警示旅游经营者和从业者举一反三,守法经营,全面提升首都旅游市场服务水平;同时引导游客自觉抵制虚假宣传,做到理性消费,共同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首都旅游市场环境。

案例一:导游出借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系列案。2024年1月5日,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审批部门通报:导游杨某于2010年通过导游资格考试取得导游证,2020年3月换发导游证时,通过技术处理将朋友杨某秀的照片粘贴在自己身份证上复印,在网上提交审批材料并取得贴有杨某秀照片的导游证,出借给杨某秀带团使用。经总队立案调查,上述违法事实存在,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35条之规定,总队对导游杨某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的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34条第1款之规定,对杨某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证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4条第1款、第18条之规定,对杨某秀在未取得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行为,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导游明某以提供虚假情况方式诱骗游客参加购物活动案。根据游客举报线索调查,导游明某于2024年7月14日至16日,受北京某旅行社委派在京带团期间,编造“某女大学生为了买玉陪同男人旅游提供特殊服务”“某明星遇到困难时因买玉度过了难关”“本人买貔貅开光后打麻将十打十赢”等虚假语言诱导游客购物。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32条第1款第6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98条之规定,总队对导游明某作出罚款2000元,并暂扣导游证30天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导游陈某以提供虚假情况诱骗游客参加另行付费项目案。2024年7月21日,执法人员在日常网络巡查中发现某平台上北京一导游涉嫌欺骗、胁迫游客消费的视频,并产生了广泛的舆情影响。经查,导游陈某于2024年7月6日至8日受北京某旅行社委派在京带团期间,编造了“故宫北门出来没有出租车,只有摆渡车”等虚假信息,诱骗游客参加另行付费项目。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23条第4项、第32条第6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98条之规定,总队对导游陈某作出罚没9460元、暂扣导游证2个月的行政处罚;对案件关联的北京某旅行社作出罚款3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导游赵某以言语、殴打等方式胁迫游客消费案。2024年5月31日,根据公安部门通报线索,导游赵某经北京某旅行社委派带团赴八达岭长城景区途中存在强制游客消费行为。经查,导游赵某在进行导游活动期间,采用言语恐吓、胁迫和殴打等方式强迫游客参加另行付费项目。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23条第5项、第32条第6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98条,总队对导游赵某作出罚款15000元、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对案件关联的北京某旅行社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此外,公安机关对导游赵某因强迫交易罪予以刑事拘留。

案例五:导游李某私自承揽导游业务案。2024年12月18日,根据市公安机关通报线索调查,导游李某于2024年11月10日、11日,从街头揽客人员李某处共获取9名未预约游客擅自掺入其带领的旅游团队,并进入天安门广场游览、观看升旗和提供讲解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40条、第102条第2款之规定,总队对导游李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20元,罚款1000元,并暂扣导游证15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导游戴某进行导游活动欺骗游客消费案。根据游客举报线索调查,导游戴某于2024年8月15日受北京某旅行社委派在京带团期间,在前往购物店途中向游客宣称:“这个购物店是北京市政府联合旅游局一起搞的购物平台”等虚假语言欺骗游客消费。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6条、第24条之规定,总队对导游戴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导游张某某进行导游活动向游客兜售物品案。根据游客举报线索调查,导游张某某于2024年9月15日至18日,受北京某旅行社委派在京带团期间,向游客兜售北京烤鸭、果脯等特产并获利。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5条、第23条之规定,总队对导游张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68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案件关联的北京某旅行社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导游周某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案。2024年4月9日,执法人员在延庆区康庄检查站依法对旅游团队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北京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组织的旅游团队涉嫌更改行程出京。经查,该旅游团导游周某未经旅行社安排,擅自带领旅游团前往河北省怀来县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进行购物活动。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32条第1款第6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98条之规定,总队对导游周某作出罚款5000元,暂扣导游证90日的行政处罚;对关联的北京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合同等违法行为给予罚款6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30日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将持续加强对导游问题及强制消费等乱象的专项治理,依法打击整治旅游市场导游从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力保障游客合法权益,积极营造旅游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发现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反不正当竞争、广告等领域法律法规的,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查处;涉嫌触犯非法经营、强迫交易、诈骗等刑法罪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提示:本市旅行社要进一步规范通过互联网推广和微信公众号营销等方式开展旅行社业务经营行为,不得虚假宣传,不得组织和接待低价旅游团;要建立导游薪酬保障制度,不得让导游垫付团款,切实保障导游权益。本市导游人员在提供旅游服务时,要严格遵纪守法规范执业,体现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礼仪规范,以精湛的服务能力保障游客行程安全和美好体验。

总队在此提醒广大游客:参团旅游要选择合法正规旅行社;提倡理性消费,审慎选择不合理的低价旅游产品,主动抵制不法经营行为,降低消费风险。如行程中遭遇旅游违法行为,请妥善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并及时向执法部门提交。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举报邮箱如下:12318@whsczfzd.beijing.gov.cn。

来源:北京文化综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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