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都要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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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12 21:34:11
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作案工具:
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如刀、枪、毒药等。
现场遗留物:
犯罪过程中留在现场的各种物品或痕迹,如血迹、精斑、脚印、指纹等。
赃物:
犯罪所得的物品,如盗窃的财物、抢劫的珠宝等。
血迹:
犯罪过程中留下的血迹,可以用于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或证明犯罪行为的发生。
精斑:
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留下的精液痕迹,用于证明性行为关系或性侵犯罪。
脚印:
犯罪嫌疑人在现场留下的脚印,有助于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行踪。
其他痕迹:
如犯罪行为留下的其他痕迹,如破损的物品、工具的使用痕迹等。
此外,物证还包括以下几类:
书证:
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视听资料:
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证人证言:
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
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鉴定结论:
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指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
物证的特点是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以及它所处的位置,来反映一定的案件事实。物证的收集和保存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在刑事诉讼中,物证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