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坟因施工被毁坏怎么办?惠东法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古至今,中国人都讲究入土为安,逝者的人格利益也受到法律保护。当逝者的名誉权或坟墓遭到侵害或破坏时,该如何维权?日前,惠东法院公布一则典型案例。
原告饶某祖辈生活在惠东县白花镇A村,家中爷爷饶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安葬于惠东县白花镇A村的一处山坡上,并立有墓碑。2022年5月,被告古某启动该山坡的土地平整建设项目。古某雇佣陈某负责现场施工,陈某所聘请的挖掘机驾驶员何某在清除杂草过程中,杂草和泥土滚落导致位于下方的涉案坟墓被掩埋。
原告发现坟墓被掩埋后,多次找古某讨要说法,双方协商不成,遂报警。经派出所出面协调,古某安排人员对涉案坟墓进行清理。然而,清理后的坟墓部分红砖脱落,原告认为坟墓已遭损坏,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古某、陈某、何某共同赔偿坟墓修缮费用3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6万元。
惠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坟墓作为埋葬死者遗体或骨灰的特定建筑物,任何对于坟墓的侵犯均是对表征该丧葬形态的财产整体性的侵害。被告古某雇请施工人员对涉案坟墓所在地块开展杂草清理与土地平整工作,施工人员何某在作业时,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本次事件发生,被告古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原告无法提供涉案坟墓的原状照片,难以通过鉴定程序确定具体的修复成本。法院经现场勘察,综合考量涉案坟墓的规模、现状、行为人过错程度,并兼顾本地公序良俗、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平原则,酌定赔偿损失2万元。
【法官说法】
“南北山头多墓田,清明祭扫各纷然。”祭拜祖先、悼念先辈是中华民族传承千年的传统习俗,坟墓是后人追悼先人的特定场所,寄托了生者对逝者的哀思,更是对生者的一种精神寄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损坏坟墓,不但侵害了死者亲属的财产权益,还侵害了死者的人格权益,给死者亲属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精神伤害,人民法院依法可判决侵权人赔偿死者亲属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利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南方+记者 卢慧 通讯员 张予潆 王雪良
【作者】 卢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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