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修改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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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10 19:25:11
《民法总则》在多个方面进行了重要修改,以下是主要的修改内容:
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认定
改变了《民通意见》规定的顺序,将出生证明记载、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其他证明作为认定顺序。
胎儿利益保护
胎儿在涉及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方面,视为具有权利能力,但其分娩时为死体的除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起点
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从10周岁改为8周岁。
监护人制度
取消“有关组织指定前置”,有关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增加规定“临时监护人”。
增加“未成年人父母遗嘱指定监护人”制度。
增加“意定监护”,即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事先协商确定日后的监护人。
规定“父母、子女、配偶”的监护人资格与“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义务分离。
民事权利能力的认定
明确了胎儿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方面的权利能力,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监护制度的构建
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
诉讼时效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特殊诉讼时效,满18岁后仍可追诉。
其他重要修改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被提升至全文第一条。
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需要承担清算义务。
增加了关于绿色原则的规定,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增加了三大抗疫规定,包括监护人“失联”时民政部门兜底负责、紧急情况下使用公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